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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新律师执业保护制度的构想

2008-12-24 20:32:42 来源:


建立新律师执业保护制度的构想

什么是新律师?目前国内理论界和律师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但是称青年律师的较多,笔者认为对于刚执业的律师叫新律师较为妥当。因为青年律师未必就是新律师,新律师未必就是青年律师。新律师一般是指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之日起执业不满三年的律师。由此可见,新律师不以年龄来界定,而以从事律师执业的年限来界定,更为科学、合理。

    笔者作为执业近十年的青年律师,对新律师有着难以割舍的感情,对新律师的生存和发展有着深刻的体会。如何使新律师融入律师圈?如何使新律师减轻压力?如何使新律师建立职业信仰?如何解决新律师的流动问题?如何解决新律师的转行问题?如何使新律师不热衷于拉关系?如何使新律师潜心办案子?……笔者认为,建立新律师执业保护制度,是解决新律师生存和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建立法治国的长远需要。
     笔者抛砖引玉,着重从六个方面探讨建立新律师执业保护制度的构想,敬请行家斧正。
 
一、建立新律师执业保护制度的构想
 
    截止目前,我国《律师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司法部部门规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地方各级律师协会的行业规范,并没有关于建立新律师执业保护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使得建立新律师执业保护制度没有任何依据,也使得新律师执业保护制度处于“休眠”状态。
    由于缺乏新律师执业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使得新律师的生存和发展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导致新律师执业保护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笔者认为,建立新律师执业保护制度,解决新律师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不仅是一个行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不仅是一个责任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入,随着律师社会地位的不断提升,公众对律师的认识和期望也不断增强,如果我们不重视新律师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如果我们不建立新律师执业保护制度,就是不重视中国律师的未来,就是不关心法治中国的明天。
    因为,今天的新律师就是明天的大律师,今天的新律师就是未来法治舞台的领军人物。所以,不建立新律师执业保护制度,就是不重视新律师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鉴于此,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应当及时修改、完善《律师法》,增加新律师执业保护制度条款,使新律师执业保护制度形成制度,上升为法律。
    国务院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新律师执业保护制度的具体细则或实施条例,使新律师执业保护制度更加明确、具体和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各级律师协会作为新律师的“娘家”,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新律师执业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优先制定新律师执业保护制度的行业规范,引领新律师健康成长,为新律师保驾护航。
   
    建立新律师执业保护制度不是某一个部门就能完成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很多部门统筹兼顾、通力合作;建立新律师执业保护制度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是一个长期工程,需要我们屏除短见、坚持不懈;建立新律师执业保护制度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号上,更应落实到具体行动中,“从新律师中来,到新律师中去”,全心全意为新律师服务
 
二、建立新律师执业保护制度的构想
 
 
确立“四免”、“四多”制度,为新律师执业提供保障
 
    鉴于律师行业残酷的竞争,鉴于律师行业案源和收入的“二八分配定律”,鉴于律师行业的“四高”(高期望、高成本、高投入、高风险)状况,鉴于新律师的“四无”(无经验、无工资、无案源、无关系)现状,笔者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级律师协会应有意识、有步骤地确立新律师执业的“四免”、“四多”制度。
 
    “四免”:即新律师“免交律师会员费”、“免交个人所得税”、“免交信息查询费”和“免交存档费”。
    (一)对于刚刚步入律师行业的新律师来说,能够通过被称做“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没有点真功夫是不可能的。新律师经过一年的实习,怀着惴惴的心情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如果律师协会能够免去他们的律师会员费,对新律师来说无疑是“最大的福音”。
    各地的律师会员费都不一样,一般保持在1500元到2500元左右,北京地区律师年会员费为2500元(含律师体检费、人身意外保险费和执业责任保险费)。
    (二)对于案源本来就很紧张的新律师来说,如果国家税务机关能够为新律师“法外开恩”,减免新律师执业前三年的个人所得税,对于新律师来说,无疑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
    (三)在知识经济社会,信息对律师来说就是证据,就是财富,就是时间,就是效率。如果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律师协会能够和公共信息管理机关协调,适当减免新律师的工商查询费、房产查询费和车辆查询费等费用,会给新律师带来更直接、更实际的优惠和便利。
    (四)律师不是公务员,也不是个体户,不是政治家,也不是企业家。法律的空白和政策的歧视,把律师“搁置”为“流动人员”,律师在每年年检注册时,必须向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由当地人才中心出具的存档证明。
    律师的档案一般存放在各级人才中心,根据各地的规定,律师每年的存档费在240元左右。如果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级律师协会能够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协商一致,适当减免新律师的律师存档费,会让新律师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温暖。
    至于减免新律师的培训费、体检费、人身意外保险费和执业责任保险费等费用,笔者在这里就不再赘述。
 
    “四多”:即对新律师“多宣传”、“多培训”、“多指导”和“多指派案件”。
    (一)对于新律师,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级律师协会应当在舆论上多为新律师造势。笔者注意到,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级律师协会关心的都是所谓的“十佳律师”、“十优律师”,而对于新律师的宣传几乎是零。
    在他们眼里,新律师是“四无人员”,是乳臭未干的毛孩子,不值得他们去投资、去推广、去宣传、去造势。
    笔者认为,真正需要关注的不是所谓的大牌律师或律协领导,而是蹒跚学步的新律师,希望能够引起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级律师协会的充分重视。
    (二)由于新律师几乎没有办案经验,虽然掌握有理论基础,但是经不起实践的考验。笔者注意到,各地律师协会在安排的律师培训课程中,鲜有新律师能够“消化”的课程。培训讲师(以知名律师为主,包括大学教授、政法干部和行政领导等)不是津津乐道于自己的“成功之道”,就是侃侃而谈自己的办案经验,让新律师摸不着头脑。
    由于没有适合新律师的培训课程,导致新律师参见培训走形式,为了能够通过年检注册,新律师扎堆在每年年检注册前参加培训,已经司空见惯,成了不是形式的形式。
    笔者认为,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级律师协会应当多安排适合新律师“口味”的课程,让新律师真正掌握业务知识、诉讼技巧以和职业道德。
    各级律师协会应当成立新律师(或青年律师)联谊会或交流会,多安排新律师进行交流、出国深造、到各级法院、检察院实习或安排成功的新律师与他们见面。
    据笔者所知,目前仅有北京市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成立了青年律师联谊会,但是“雷声大,雨点小”,这些所谓的联谊会并没有大的作为,只是大牌律师做秀的舞台。
    (三)对新律师建立导师制度,即要求每个律师事务所必须给新律师指派品质高尚、业务精通的律师(以该所的合伙人和资深律师为主)作为指导老师,对新律师的业务进行指导、思想进行教育、学习进行监督。
    鉴于我国律师制度恢复的时间较短和对新律师执业保护制度的欠缺,导致新律师自己接案、自己办案、自己琢磨、自己承受的“无师自通”者,使得新律师像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无人关心无人问。
    笔者认为,如果这种局面不能予以及时扭转和解决,任由新律师“自生自灭”,可能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中国律师甚至要付出很大的代价。
    笔者通过研究中国近几年来的律师犯罪现象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涉嫌犯罪的律师都是新律师。这些新律师不仅业务知识欠缺,更重要的是“法律意识”不强,不是涉嫌妨害做证,就是见财忘义。
    各级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该联合起来,切实建立新律师导师制度,对新律师予以必要的关注,对新律师进行耐心的复制、认真的培养,不要把新律师逼得“走投无路”。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案源分配上,对新律师适当予以倾斜,多分配一些案件。不要认为新律师没有办案经验、没有业务能力,就不敢、不想、不愿给新律师指派案件。
    新律师需要通过承办具体案件来锻炼自己、熟悉业务、增强信心、展示自己,如果律师事务所老是对他们“不放心”,不仅使新律师无事可做,旧而旧之,还会导致新律师产生“案件恐惧症”,害怕自己没有案子可做;甚至导致抑郁症,认为自己没有能力,不敢接案。
    近年来,律师事务所留不住新律师,新律师频繁跳槽、考研、考公务员甚至下海,笔者认为,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这不是新律师求知欲望强,而是新律师想努力改变现状,想为自己离开律师行业做最后的“准备”。
    近十年来,律师队伍基本着保持着令人难以置信的平衡,再次向关心和从事律师行业的人们敲响了警钟:律师行业竞争激烈,新律师没事可做,进而流失或转行。
    律师界如果认识不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如果不能及时不改变这种状况,很难留住真正的人才,中国也很难出现真正的大律师。
    如对新律师多关怀、多复制、多鼓励和多引导等,笔者在这里就不再赘述。
 
三、建立新律师执业保护制度的构想
 
 
 众所周知,社会保障是一个很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社会保障的主要作用是帮助人们降低生活和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强他们的生活安全感。
    新律师作为社会成员之一,作为律师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同样需要建立新律师社会保障制度。
 
    鉴于律师行业的“四高”(高期望、高成本、高投入、高风险)状况和“四无”(无经验、无工资、无案源、无关系)现状,如果我们不顾忌新律师的生存和发展实际,不解决新律师的后顾之忧,势必造成新律师的频繁流动或被迫转行,势必造成律师事业的不稳定性,甚至造成中国律师的断层。
    圈内律师都知道,律师是一个“看上去很美,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如何使律师职业变成职业信仰?如何使律师事业不再尴尬?如何使新律师脱颖而出?如何使新律师不再为了案源而不择手段?
    笔者认为,建立新律师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新律师的生存和发展的当务之急。
 
    新律师社会保障制度,既和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相同之处,即新律师社会保障制度也包括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五险一金”。
    “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保险的保费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新律师个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则完全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
    “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则不是法定的。
    新律师社会保障制度,又和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所不同,新律师社会保障制度除了传统的“五险一金”外,新律师社会保障还应当包括“两险两金”,即:新律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执业责任保险、律师互助基金和律师培训基金。
    律师意外伤害保险和执业责任保险,笔者在这里就不再赘述了,笔者在这里重点谈谈律师互助基金和律师培训基金。
    律师互助基金是地方律师协会为了防止律师意外死亡、残疾或重大疾病,给其工作、生活和家庭造成重大影响,协会基于互助性质,将一定数额的基金发放给确实有困难的律师或其家属。
    笔者认为,作为新律师应当优先享有律师互助基金。
    律师互助基金是一个新生事物,各地律师协会大多没有设立该项基金,或处于摸索阶段。北京市律师协会已经设立针对确实需要帮助的律师发放了互助基金,但是申请条件极其苛刻。
    律师培训基金是一个新生事物,各地律师协会基本没有设立这项基金。笔者认为,对于本科以上学历、执业不满三年的新律师,如果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律师培训基金。
    律师培训基金,主要是针对新律师出国深造和参加法律高端教育(如在职研究生、博士生教育),经过新律师申请、所在律师事务所推荐、律师协会审核,可以发放律师培训基金。 
    但是新律师应当和当地律师协会签定培训协议,如:由律师协会资助该律师参加出国深造或高端法律教育,但是,该律师应当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训任务,对于完成培训任务的律师在一定年限内不得跳槽或转行。
    对于律师培训基金,可以由所在的律师协会承担50%的费用,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30%的费用,新律师个人承担20%的费用。同时,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如果该律师利用申请的培训基金没有参加培训或没有完成培训,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记入律师诚信记录。
 
    笔者认为,如果给新律师建立“五险一金”和“两险两金”,是造福新律师的一件大事,也是吸引优秀法律人才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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