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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上 诉 状
2008-12-24 10:34:19 来源: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梨树县水泥构件厂
法定代表人:徐建农,厂长
委托代理人:鹿才,男,四平市英雄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友,男,52岁,汉族,无职业
住四平市铁东区七马路街十一委二组
委托代理人:王学,男,四平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中岳,男,55岁,汉族,无职业
住梨树县梨树镇康平委4组
上诉人因买卖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8)东民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故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铁东区法院再审判决,依法改判
2、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再审判决以上诉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维持了本院重审判决,又一次侵害和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
1、判决认定诉讼时效的起点时间错误
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债权主张从2001年到2004年10月诉至
法院,一直没有放弃和间断,根本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判决“以2001年下半年后上诉人没有找到被上诉人、不能面对面表达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不能认为是主张债权。”因而错误的将2001年7月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点时间,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判决歪曲债权主张的事实,片面理解时效中断
本案大量证据证明,上诉人从2001年到2004年10月诉至法院,一直没有放弃和间断自己的债权主张,2001年下半年后上诉人没有找到被上诉人,是被上诉人为逃避债务追索而无法找到,既然无法找到,又何谈面对面表达主张债权的意思表示,没有面对面就不能认为主张债权,
这简直是无稽之谈,可笑之极。没有找到与没有去找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没有找到是说明上诉人在主张权利,没有去找才是放弃了权利。从情理上讲,上诉人系集体小型企业,资金周转、工人工资、职工社保等都难以解决,怎么可能放弃6万余元的债权。
综上所述,上诉人恳请上级法院主持公道,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求得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此 致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梨树县水泥构件厂
200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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